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水鎮
複代理人兼 鄢駿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廖龍川
廖文震
林燕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七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