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保險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吳木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9,068元,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