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小字第17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隆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王隆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追加或變更被告王隆基之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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