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補字第326號
原 告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198元,應
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4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