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鳳秩字第15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12
月6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400239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
鍰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之漁船用柴油柒仟肆佰公升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1月26日下午11時許。
(二)地點:高雄縣○○鄉○○村○○○路段旁。
(三)行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
貨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其運輸,即駕駛上開車輛於上開
地點載運疑似漁船用之柴油而為警當場查獲,並查獲漁船
用之柴油7,400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且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簽認,
並有流量計印數機發(收)油記錄單在卷可參。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7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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