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16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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