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陳珮融岩新 設計企業社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乙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9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並有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新聞紙1份在卷可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
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岩新設計│台灣中小│ 碩谷實 │││││1│企業社陳│企業銀行│業有限│32,077元│AF0000000│107年8月31日│││珮融│開元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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