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 楊峻丞 即 楊濬承 即 楊竣丞 即 楊元誠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債務人清冊(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㈢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㈤聲請人 陳報 曾債務協商毀諾後,再向凱基銀行申請個別協商
一致性方案,惟因收入不足以支付每月必要生活開銷而無力再負擔各協議方案等語。聲請人應據實說明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之履約情形,並應釋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例如失業、轉換工作薪資減少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