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侑家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侑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侑家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韋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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