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12號
原告安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