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交簡字第9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7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偉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於
行經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並禮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轉,
以致肇事,造成告訴人受傷害,應予責難,兼衡被告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為賠償、被告之過
失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犯
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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