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文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翔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如手槍、子彈等物品,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而持有非制式槍砲、子彈者,同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
4項亦分別定有刑責,足徵該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彈藥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均屬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9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請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
一、送鑑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子彈5顆:㈠子彈3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三、送鑑彈殼1顆,認係非制式金屬彈殼;四、送鑑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5月2日刑鑑字第1070027996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見107年度偵字第6019號卷第13至15頁)。又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彈匣1個,認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乙節,亦有前開函文附卷可參。是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槍1支(彈匣共2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1顆,均係違禁物無訛。至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彈殼,是前揭業經試射擊發所餘彈殼,其火藥已因擊發燃燒殆盡,並解裂為彈頭與彈殼,均不具殺傷力,其性質已非屬違禁物。此外,扣案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彈殼,因已喪失子彈結構,客觀上亦無殺傷力,自非屬違禁物。
四、綜上所述,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手槍1支(彈匣共
2個)、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2顆、非制式子彈1顆,既均屬違禁物,業據說明如前,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故聲請意旨就此部分所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餘經試射之彈殼2顆(如附表編號五所示)及非制式金屬彈殼1顆(如附表編號六所示),難認均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書瑜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附註│├──┼──────┼──┼──────────┼────────┤│一│改造手槍(含│1支│具殺傷力,屬違禁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彈匣1個)│││保安警察大隊107│││槍枝管制編號│││年度槍保字第77號│││:0000000000│││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二│未經試射之口│2顆│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徑9mm制式子│││保安警察大隊107│││彈│││年度彈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三│未經試射之非│1顆│具殺傷力,屬違禁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制式子彈│││保安警察大隊107││││││年度彈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四│彈匣│1個│金屬彈匣,為內政部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保安警察大隊107│││││,屬違禁物│年度槍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五│業經試射之彈│2顆│經試射後所餘彈殼已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殼(制式、非││具殺傷力,非違禁物。│保安警察大隊107│││制式各1顆)│││年度彈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六│彈殼(非制式│1顆│已喪失子彈結構,非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禁物。│保安警察大隊107││││││年度彈保字第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