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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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家聲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更字第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家抗字第五六號裁定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乙○○(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一樓)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五鄰竹森三五之三○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死亡,依戶政機關登載資料顯示,其繼承人父 劉和南 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母親 劉羅金蓮 於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大姊乙○○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拋棄繼承、大哥 劉廣豐 於八十三年七月五日死亡、妹 劉秀娟 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被 黃水良 收養,無法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求償起見,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提出表、本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五三八號民事執行處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五三八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被害人丙○○之繼承人乙○○既拋棄繼承,復未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所定一個月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即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乙○○,雖對丙○○之遺產拋棄繼承,惟對丙○○生前之事,並無其他人較乙○○更為瞭解,且依卷附育程度為高中,尚非無能力擔任遺產管理人,是本院認選任乙○○為丙○○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
五、聲請人雖未聲請准為承認之公示催告,本院為職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主文第二項之諭知。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宋國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