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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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94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丁○○即祥誠砂石行、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