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9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祥誠砂石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查明祥誠砂石行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若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之稱謂為「 黃秀理 即祥誠砂石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