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3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林家宇

余成里

被告 鄭守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17元,及其中57,431元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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