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99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應備之程式。查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份證號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致起訴對象不明確,應予補正上開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三、其他應陳報事項:

㈠具狀敘明被告實施毀損行為之時間、地點、經過情形,及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報案三聯單...等),畫面須清晰可辨認。

㈡列出遭毀損物品之明細,內容須包括項目、購買年份、金額,並提出購買證明、發票及受損照片。

㈢如若遭毀損之物品,採維修方式回復原狀,提出購買證明(需標註年分)、維修前後之彩色清晰照片,並將維修單據,請按工資、零件分項核計,其中零件部分折舊後之金額為若干(提出計算式)。

㈣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證物,均應按被告人數另提出繕本(含證物,書狀證物內如有個人身份證號字號、出生年月日等個資者,請自行塗抹遮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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