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告 徐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4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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