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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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3號原告AB000-A11101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AB000-A11101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林德鑫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