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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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AB000-A111416(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侵訴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