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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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張嘉茵 被告 張維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818號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