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許誌銘
李芸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 律師被告 林良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