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9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黃彥哲 債務人 莊淑鏡 債務人 黃傳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彥哲於96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莊淑鏡、黃傳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56,48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3年10月06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年01月06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49,52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