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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