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 葉彥辰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 王聰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說明自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6萬元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系爭臺中市○里區○○街○○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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