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徐木發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飛固貨運交通有限公司、飛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