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2號原告 王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承煬張紫涵謝家澤謝語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55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000元,應繳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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