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吳妙惠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隆程侯殿祥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號21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後交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59,100元,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103年房屋稅繳款書存卷為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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