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小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銘 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依被告聲明異議狀所載,請原告將被告歷次應給付金額(本
金合計44,711元)之帳單明細檢送過院,並說明如何計算出
利息1,940元、違約金1,200元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