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坤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偽證部分無罪」應更正為「羅坤文其他被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羅坤文無罪部分,係針對檢察官起訴涉嫌教唆頂替罪所為判決,判決理由七、亦記載,因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非處罰之行為,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蔽,亦在不罰之列,故檢察官起訴教唆頂替部分無罪,主文將「頂替」誤載為「偽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