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曜德行 法定代理人 劉敏德 被告 馮志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六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