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雅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雅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雅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6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2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
72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