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江全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江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江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重更㈠字第5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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