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安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仁安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6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3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5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羅仁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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