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767號債權人 洪慧玲 債務人卓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台端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債務人向聲請人商借會款,未載明利率,又惟其所附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之本票,無法依票據利率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卓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