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瑩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瑩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瑩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8年9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6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