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祥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