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板秩字第148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洪慶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338885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慶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6月23日21時47分。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蒐證畫面。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葉子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