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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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429號
聲請人 鄧涵文
相對人 廖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假扣押之同時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假扣押之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3年度北簡字第6147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受理在案。惟因系爭本案本院無管轄權,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已非系爭本案繫屬法院,且聲請人並未敘明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是依前揭規定,本院就假扣押部分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假扣押聲請案件移送於系爭本案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