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國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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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國簡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洪玉葉

上列上訴人洪玉葉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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