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504號、第12642號、第20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甲○○腦部中風,當時意識呆滯、無法言語、全身癱瘓、四肢關節僵硬且時常癲癇發作、無法自理生活及活動,而不能到庭,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然被告業已於97年11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其停止審判之原因顯已消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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