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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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八0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四三號判決確定,其中十五分之七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賠償。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鍚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柒仟元│││一├───────┼───────────┼──────────┤││送達郵費│壹佰零柒元││├───┼───────┼───────────┼──────────┤││訴訟費用│壹萬零伍佰元│││二├───────┼───────────┼──────────┤││送達郵費│叁佰壹拾陸元│不含退郵壹佰壹拾叁元│├───┴───────┼───────────┼──────────┤│本件程序費用│肆拾捌元││├───────────┼───────────┼──────────┤│總計│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壹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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