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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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О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雖本案已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宣判,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本件尚未確定,且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案件之審判或執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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