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被告明城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