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之汽車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科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宇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