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被告丙○○被告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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