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六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