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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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丁蔚航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