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葉順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莉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