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20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抗告人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1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陳秀媖法官沈應南法官蕭忠仁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彭秀玲